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110001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联东U谷产业园恒业七街6号院18号楼与19号楼之间原二层的基础上加盖两层的建设人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联东U谷产业园恒业七街6号院18号楼与19号楼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9月18日9时40分,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联东U谷产业园恒业七街6号院18号楼与19号楼之间有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联东U谷产业园恒业七街6号院18号楼与19号楼之间在原来二层基础上建设了两层房屋,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一层为352.64平方米,两层一共705.28平方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联东U谷产业园恒业七街6号院18号楼与19号楼之间在原来二层基础上建设了两层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许可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等为证。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于2019年12月16日18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