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采购文〔2020〕45号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委办局、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组织开展有关疫情防控的采购项目,应加强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具体要求详见财办库〔2020〕23号、京财采购〔2020〕134号)
二、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防控需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请各采购单位严格遵照京财采购〔2020〕134号、京财采购〔2020〕22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于非紧急、非必须立即开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延期,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及通州区政府采购网及时进行公告,并以电子邮件、传真等不见面方式依法通知相关供应商,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五、对于必须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自行选定适当的场所组织开展,并按照防控要求,严格做好场所消毒、人员管理等工作。应制定疫情防控期间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方案,重点加强活动现场参与人员的安全筛查、信息登记等工作,落实参与人员及活动场所的防护和消毒措施,采取禁止未佩戴口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近期去过(途径)湖北或其他已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地区(社区)、近期返京且未满居家观察期、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或间接接触史等情况的人员进入活动场地等措施,全方位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风险防控。采购活动中专家抽取工作应通过非现场网上办理,或依实际情况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七、自疫情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联系人:通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廖雪英 王剑魁
联系电话:010 6153 5860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财办库[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京财采购[2020]22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