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

日期:2021-01-27    来源:宋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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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通宋庄镇强拆字[2021]第0001号

当事人张海伶

住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北杨洼村23号楼平房2号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榆滨芳苑77号(格拉斯3018)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150001号),限你2019年789时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13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公告送达了《催告书》(京通宋庄镇催字[2020]第0001号),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复查,你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

20211月5日,本行政机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11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责成宋庄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12415时后依法强制执行。

请你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7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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