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树撤登字〔2024〕第1号)

日期:2024-03-28 12:2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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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华升宝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华升宝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秋颖、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树撤登字〔2024〕第1

当事人:北京华升宝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0673039384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15A层15A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阳

2023年12月4日刘阳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3年12月4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刘阳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3年4月23日将刘阳作为自然人股东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及2014年11月13日将刘阳作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刘阳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中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3年4月23日登记档案、2014年11月13日登记档案、当事人变更、撤销、吊销档案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1月25日邮寄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并于202428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3年4月23日将刘阳作为自然人股东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及2014年11月13日将刘阳作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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