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九棵树街道限拆字﹝2024﹞0003号)

日期:2024-04-26 15:19    来源:九棵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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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通九棵树街道限拆字﹝20240003

当事人:翠屏北里13号楼4单元413室一层南北两侧的两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

由:违法建设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道翠屏北里13号楼4单元413室一层南北两侧分别搭建彩钢结构房屋一处,涉嫌违法建设,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道办事处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道屏北里13号楼4单元413室一层南北两侧分别搭建彩钢结构房屋一处,南侧房屋形状不规则,建筑面积34.1平方米;北侧房屋东西长6.7米,南北宽1.1米,建筑面积7.37平方米;2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1.47平方米。现场未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处房屋房屋的使用者马女士进行询问,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处理。九棵树街道办事处遂制发了《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和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至今无人主张权利。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上述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翠屏北里13号楼4单元413室一层南北两侧的两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到本决定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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