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玉桥撤登字〔2024〕第01号)

日期:2024-08-30 16:3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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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远海恒展(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嘉维诺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魏立冬、王俊利等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玉桥撤登字〔2024〕第01

当事人: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1PRT026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91号1层1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立冬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向本局反映其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营业执照等材料,于2023年8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备案)。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在依法对外公示时,公示期内无人对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出异议。函询相关部门意见时,未收到对撤销当事人的登记(备案)事项的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档案、征询意见函、笔记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玉桥撤听告字〔2024〕第0719-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宝立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登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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