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制发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因你单位于2022年6月21日已注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向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乔海、裘翌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漷不予撤登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2MC2B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2号楼2层101-4
法定代表人:乔海
2024年5月10日,王辉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本局按照《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的变更登记中,办理过程为全程电子化办理,且所有人员均通过身份认证和在线签字,申请人虽提供笔迹鉴定且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人笔迹,但档案中显示该笔业务确由其本人于2021年5月12日15:05:08进行确认并留有图像,无法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签字笔迹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截图3份,征询意见函及送达情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复函,当事人主体档案信息,拨打档案中联系电话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截图,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询问笔录,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利害关系人说明材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
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的变更登记中,办理过程为全程电子化办理,且所有人员均通过身份认证和在线签字,申请人虽提供笔迹鉴定且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人笔迹,但档案中显示该笔业务确由其本人于2021年5月12日15:05:08进行确认并留有图像,无法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签字笔迹不一致。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作为北京兴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