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康君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
1.经稽核检查发现你单位:
(√未缴纳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刘丹丹同志2013年09月至2015年01月的社会保险费;
(□未缴纳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同志 年 月至 年 月的社会保险费。
(□未缴纳 □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同志 年 月至 年 月的社会保险费。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提出如下整改意见:限你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前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投诉人的社会保险补缴工作,并于当日将补缴材料报至我中心。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规定日内纠正违法行为,逾期拒不改正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