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政办发〔2019〕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3-22 16:27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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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通政办发〔2019〕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14〕5号)相关文件精神,通州区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验任务。

2014年底至2017年初,通州区经管站以务实、创新”的改革思路,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于2015年建成“北京通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经过两年多的试验,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2017年3月,在征求市农委意见后,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函告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我区不再申报改革拓展试验新内容。2017年9月,农业部下发了《不再保留北京市通州区等四地“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的通知》。至此,区农交中心改革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鉴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性,我区决定继续推进农交工作,由试验阶段转入日常工作阶段,转变农交中心工作模式,形成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运作工作模式。

二、起草目的

为适应新模式下的产权交易工作,根据2018年度区政府第11次、2019年度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工作实际和试验经验,研究起草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目前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分为7个部分,从5个方面对加强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给予指导。一是明确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目的意义;二是要求建立市、区、镇(乡)、村“四级”服务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义务;三是要求坚持依法交易、等价有偿、公开公正、长远利益四个原则;四是设定工作范围、交易品种、交易程序;五是提出保障措施。

(二)《办法》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23条,从交易机构及管理范围、工作范围、交易形式和程序、交易的行为规范、交易管理与监督、有关责任等6个方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流转交易内容包括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已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交易事项: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2.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3.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4.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5.其他。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区级与乡镇级负责范围:凡涉及经济事项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级进行交易;经济事项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在北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交易程序: 1.交易准备;2.交易申请;3.评估审定;4.受理登记;5.制定公告;6.信息发布;7.受让登记;8.组织交易;9.组织签约;10完成结算;11.交易鉴证;12.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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