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日期:2019-06-25 17:19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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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通政发〔2019〕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通州区制定了《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6月17日正式公布,简洁明了的十条规定极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实行三级联动,下活控违“一盘棋”

在区级层面,《规定》明确规自委通州分局、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城管执法局统一受理全区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并将违法建设线索向属地乡镇、街道派发;在街乡镇层面,《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巡查、发现、制止职责,鼓励创新巡查方式开展巡查活动;在村(社区)级层面,规定》明确基层组织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应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二、强化属地责任,灵活用好“考核剑”

《规定》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将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纳入绩效考核。

三、建立快速认定机制,破解执法“老大难”

针对执法实践中违法建设认定时间长这一难题,《规定》明确规自委通州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乡镇、街道共享规划许可文件信息。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规划许可文件,且乡镇、街道也未能查阅到相关规划许可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针对违法建设查处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难这一痛点,《规定》中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做了明确界定,扩大了违法建设当事人范围,便于及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明确拆除时限,下达“最后通牒”

根据《条例》《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在此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时间限期7天

五、创新乡村违建治理思路,突出“源头治理”

鉴于乡村违法建设是我区违法建设的主要形态,《规定》强化村委会的主动作为,发现承包人或承租人在承包地或承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情况时,村委会应当单方解除合同,从源头上控制乡村违法建设。

六、推行全过程记录制度,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点”

考虑到以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案件往往存在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在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强调强制拆除(回填)工作要制作音像资料,从而保全证据、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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