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4号)

日期:2020-02-21 10:40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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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4号)

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联合惩戒办法的制定背景

8月29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329号),结合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实过程中,相关管理环节不规范、不衔接等导致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显现的情况,为解决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治理方案及惩戒办法。

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联合惩戒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方案》

本方案分为处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安排、惩戒措施、工作要求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处理范围。我区内因开发企业不履责、项目手续不完善以及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等条件开发建设等原因,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是工作原则。充分尊重历史,结合客观实际,以切实解决问题为目的推行“街巷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强化属地责任,梳理问题,分类研究针对“办证难”问题,将项目前期审批与购房人办理登记分开,对无错方先行登记,坚持“谁违法,谁担责”

三是工作安排。坚持组织领导,专班由副区长阳波同志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政法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区住建委、区税务局、区信访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经信、区公安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区金融办、区公积金担保中心、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专班成员单位职责范围,明确职责分工,由各单位抽调专人,承接具体相关工作。

四是惩戒措施。区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涉及的违法违规及不当牟利等行为逐一梳理明晰,并在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发布后,同步将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及上述明晰情况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认定”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房地产领域联合惩戒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惩戒

五是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深入调研,充分研调摸底项目情况,细化工作流程。对未列入处理范围的,可参照相关处理原则、机制以及议事程序,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坚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办证难”问题处理合法化。

(二)《联合惩戒办法》

本办法分为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工作原则、联合惩戒工作流程、联合惩戒具体措施、工作要求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不当牟利及其他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二是联合惩戒工作原则。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认定”的原则,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原则。

三是联合惩戒工作流程。首先对开发企业涉及的违法违规及不当牟利等行为逐一梳理明晰,并在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发布后,同步将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及详细情况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其次对首次发现并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主体,由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参与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个人,责令涉及的企业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工作,或再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联合惩戒。最终参照属地和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意见,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严重违法违规的开发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名单。

四是联合惩戒具体措施。由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等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惩戒措施。由区法院、区金融办、区经信局等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惩戒措施。由各行业协会、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社会惩戒措施。

五是工作要求。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对我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对违规失信开发主体严厉打击。面向我区,要将惩戒的典型案例及阶段性成果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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