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20〕13号)

日期:2021-01-07 10:35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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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20〕13号)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现就《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政发〔202013号)进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我区出台了《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政发[2015]22号),在全市首次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审查、备案公布及其后评估、清理、监督管理活动统一纳入规范流程。目前实施已5年。

2018年以来国务院、北京市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特别是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根据我区实际,修订了本规定。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区规范文件制发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九章五十一条:

(一)制定主体及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一)区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四)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程序

(一)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二)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三)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覆盖面广,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五)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上会审议时予以说明。

(三)合法性审核机制

1、明确审核主体: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前,应当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2、合法性审核重点: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3审核时限: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审核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试行或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不得连续试行或暂行。

(五)备案管理制度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

(六)后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其实施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七)清理制度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文主体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区政府通常每2年组织一次。

(八)监督管理

区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后评估、清理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制定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坚持“应审必审”的原则,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其他文件,需要区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的,本着程序从简的原则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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