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落实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1〕9号)

日期:2021-07-21 06:41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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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京发〔2018〕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京通发〔2018〕21号),并结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439号)有关要求,为好通州区人民政府向通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三、报告方式

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专项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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