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公布通州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通政发〔2021〕10号)

日期:2021-07-29 06:41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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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工作,结合本区实际,遴选并完善通州区第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执行标准

(一)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1.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2.具有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3.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三)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四)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范执行,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议、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制定。

(六)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七)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复审意见拟订代表性项目名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遗产“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努力推动党和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作,活化利用运河文化资源,坚决守护好我们的文化根脉,使通州非遗得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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