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发〔2022〕1号)

日期:2022-01-17 06:15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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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修订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刚刚胜利闭幕的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政府工作规则是一级政府政务工作运转的根本遵循我区现行政府工作规则于2018年6月印发,近年来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在依法治国、规范重大决策程序、促进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已出台了众多法规文件。现行的政府规则需要结合最新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立足我区实际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提升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政府工作规范运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总体考虑和主要变化

(一)总体考虑

根据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对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参考相关法规政策内容,充分总结近年来政府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延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18〕10号)文件框架内容基础上,对有关章节和条款进行更新调整,确保政府工作规则既保持延续性,又与时俱进,符合副中心发展实际需求。

(二)起草过程

根据区领导要求,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同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服务局等部门,从11月底开始着手准备,认真细致研究《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2018〕5号)等法规文件,系统梳理对照了其他区政府工作规则,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对2018年以来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向区政府领导和区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征求、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今天上会的《政府工作规则(审议稿)》。

(三)主要变化

《规则》总体结构延续2018年版《区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内容涉及15个章节共49项条款,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章节和条目变化

由十七章调整为十八章,新增一章,为第八章“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第36条至第39条)。82条调整为85条,其中新增6条(第34、36、37、38、39、50条),删减3条(原第49条删除,原第54条、55条合并为第59条,原第56、57条合并60条)。

2.文字表述方面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总则”中,2条指导思想明确写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城市副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第3条遵循准则,加入“大力倡导‘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作风,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勇于担当、大胆作为,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实施方案,切实把高质量发展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到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建设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千年之城”等内容。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中,增加了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抓好两个“关键小事”,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等表述。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中,16条增加严格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内容。第17条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中,19条增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

第六章“推动政务公开”中,24条新增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扩大公众参与要求。第25条增加“形式丰富地开展解读”要求,并按照政策制定、解读顺序调整第24、25条顺序。第27条重新明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政务舆情的时限要求。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中,新增第34条接诉即办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章“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为新增章节,在加强财政管理方面,明确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预算绩效任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评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加强审计监督方面,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在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章“会议制度”中,46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增加“研究部署区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内容。第47条区政府专题会议中,将专题会分为区专题会与副区长专题会,并分别明确了会议主要任务。第48条中明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的议题安排原则、时间等。删除第49条区长办公会内容。新增第50条,明确了不得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审议的六种情形。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制度”中,第55条新增综合性文件与专项文件字数要求,并明确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第57条、58条较原规则调整了顺序。第59条将原第54条、55条合并表述。

第十二章“印章使用制度”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再区分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改为统一按照要求用印。

第十六章“学习调研制度中”,72条按照党内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充实了内容。

第十七章“作风和纪律”中,第76条增加调研有关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调研通知部署调研工作,进一步精简陪同人员。第77条和78条分别对严肃会议纪律、控制文件篇幅和简报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请示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