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3-06-13 14:18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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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发目的

《通知》指出,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办法。可见,持续完善特殊困难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流程,保障此类人群的合法权益是《通知》印发的目的和初衷。

二、救治对象的范围

通知》第二项救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这里规定救治对象在满足流浪乞讨条件的基础上,需满足有生命危险和必须立即抢救两个条件,充分体现了救助管理工作“救命不治病”的宗旨。二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方面侧重于强调其社会影响和监管条件,能找到法定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其监管责任首先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

1.《通知》规定,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民政部门要及时送其到当地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保障了站内特殊困难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

2.《通知》指出,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机构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并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此条明确规定了不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情况。

3.《通知》规定,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助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有效避免了医院从流程上无法对救治对象实施手术急救的困难。

(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1.《通知》指出,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将其护送至救治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填写《救助表》,办理入院手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市级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治疗,同时出具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治疗。明确规定了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运送单位,使救治工作更加趋于完善。

2.《通知》指出,公安部门应协助救治定点医院和民政部门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身份核查工作是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安部门具有身份查询的技术优势,明确此项内容为救治工作持续开展提供保障。

(三)卫生部门职责

1.《通知》要求,救治定点医院应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对民政、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有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得到第一时间救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通知》要求,救治定点医院应参照本市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及丧葬等费用按照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确定。对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救治工作的内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危重病人的生存权益。

(四)财政部门职责

《通知》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给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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