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商务委行政许可公示

日期:2016-0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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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共3项)

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受委托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所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政府代行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职能,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授权范围限于非限制类且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报批。
  三、企业可自愿选择向市级或区、县级审批部门报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四、市外经贸委对各区、县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规规章审批或审批失误导致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责任单位的审批权,并配合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受委托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政府代行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职能,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授权范围限于非限制类且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报批。
  三、企业可自愿选择向市级或区、县级审批部门报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四、市外经贸委对各区、县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规规章审批或审批失误导致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责任单位的审批权,并配合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粮食收购许可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