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8〕2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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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评审

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8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北京市及我区临时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第五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将在每年930日前,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并函复审核结果,各单位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将复函抄送区财政局,作为审核各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批复函有效期1,有效期满后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项目前置评审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前置评审,主要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前置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区经济信息化委有权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编制或完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项目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职责或单位之间业务协同的,区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第八条 对于列入本区重点工程或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区经济信息化委将邀请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九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将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和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四章政府采购与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区经济信息化委批复审核意见、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息化项目的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信息化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原则上要有监理单位;对于列入本区重大工程或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必须有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展情况。如项目需求发生变化,若对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须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并将评测结果报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要求、通过安全测评、通过等级保护备案、试运行满60日,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采取分期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十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验收方案的和组织验收,项目在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验收结果和投入正式上线运行申请。区经济信息化委将项目正式上线运行的复函,抄送区财政局作为该项目申请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运行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要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并报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投入运行满一年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报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开展全区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未通过评估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将全区各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报送区财政局,作为项目申请下一年度运维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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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通政发〔2018〕2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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