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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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办发〔20185号)和《北京市通州区委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京通办发〔201823号)的精神,规范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是落实副中心战略功能定位的重点工作之一,旨在通过不断提升通州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建设绿色、宜居、人文、智慧的城市副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指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由乡镇上报、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审,报区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各乡镇政府将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上报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美丽乡村办”),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项目联审,报区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区美丽乡村办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协调部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七条区美丽乡村办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成立联席会议等协调机构,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引导,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美丽乡村建设有关事前统筹指导、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和项目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乡(镇)、村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台账。

(三)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乡(镇)、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

(四)组织各乡(镇)、村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推行政府、村集体、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按照“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要求,建立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建管并用,确保基础设施长效运维。

(六)按要求按时限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各项工作台账和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

(七)搭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举报平台。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区级下达的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各村的村庄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制定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依据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四)组织各村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五)按要求按时限向区相关部门报告各项工作台账和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来源是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实施方案;

2.农村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及村容村貌整治等;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和户厕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及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供水排水管网及污水收集项目建设、村庄环卫设施建设及其他村庄建设项目等;

4.危房改造及农宅抗震节能工作;

5.各乡镇年度管护台账内的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和使用按照《通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政策》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为建设资金、管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三类。

第十三条 各类资金的使用均需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程序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内部资金拨付审批流程执行,涉及“三重一大”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资金分四批拨付,分别为启动资金、进度资金、核算资金及结算资金。

1.预拨启动资金。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启动资金预拨方案,报区联席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

2.拨付进度资金。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各乡(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度情况,制定进度资金拨付方案,报区联席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

3.申请核算资金。各乡(镇)完成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并通过乡(镇)级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对相应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单;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牵头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财务及工程资料齐全完整并经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安排拨付核算资金,最高拨付至总额的80%

4.申请结算资金。区美丽乡村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完工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完工项目验收及财务审计合格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管护项目资金分两批拨付。

1.根据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各乡(镇)提交资金申请,区级按程序拨付第一批管护项目专项资金。

2.根据各乡(镇)年中检查、年底考核清算,区级依据市、区资金到位情况拨付第二批管护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需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或预算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需依法依规执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应严格遵守规划要求,适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美丽乡村创建任务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34号)执行。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债券发行当年内支出完毕,并按时向区财政局上报债券支出进度并对上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债券资金以实际支出为准,严禁“以拨代支”。债券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区财政局将债券项目情况、债券支出相关信息及原始凭证电子档案逐笔录入或上传至北京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债券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乡镇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分别设立明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审批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二条乡镇应及时对专项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区美丽乡村办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村办公经费和开支;

(二)各种人员经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相关支出;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区美丽乡村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确保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项目,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区美丽乡村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抽验并迎接市级验收,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创建结果进行核查验收,并接受市、区两级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同一项目在不同资金渠道中重复申报立项;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为试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随时调整。

附件:通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政策


附件

通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

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政策

根据通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市级政策要求及区级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现明确我区支持政策如下。

一、村庄规划编制

市级按照每村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区级将在此基础上提高规划编制补助标准,按照示范村、特色提升村、整治完善村、整体搬迁村和城镇集建村进行分类补助。其中:示范村和特色提升村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村50万元;整治完善村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村30万元;整体搬迁村和城镇集建村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每村20万元。

二、村容村貌整治

对村内拆除侵街占道私搭乱建、私搭棚舍等,市、区按照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助。其中:市级每平方米补助40元、区级每平方米补助20元。

三、村庄绿化美化

市、区原计划按照每平方米50元对村庄绿化美化工作进行补助,我区增加至每平方米100元,其中:市级每平方米补助30元,区级每平方米补助70元。

四、污水治理及供水工程

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通过“城带村”“镇带村”方式解决的,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通过采用“单村”“联村”方式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70%比例对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予以资金支持,其他工程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由区统筹解决;供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同步建设的,供水管网由市、区按照管线每延米50元的标准测算资金并给予补助;供水管网单独建设的,由市、区对建设费用按照挖沟70/方土、管线每延米50元的标准测算资金并给予补助。

五、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及改造

市、区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公厕测算资金并给予改造补助,一类公厕每座补助40万元、二类公厕每座补助30万元、三类公厕每座补助20万元。市级按照各类补助标准的60%给予资金,其余部分由区级配套。

六、农村环卫设施建设

市、区对收集点的垃圾桶按照350/个给予补助。市级按照补助标准的60%给予资金,其余部分由区级配套。

七、农村街坊路

市、区按照新建沥青路面160/平方米、新建水泥路面130/平方米、修缮沥青路面130/平方米、修缮水泥路面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市级按照各类补助标准的60%给予资金,其余部分由区级配套。

八、村庄照明

新建LED路灯市、区按照每盏2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级按照补助标准的60%给予资金,其余部分由区级配套。

九、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的危房改造补贴

市级财政按照4.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财政按照原址拆除重建每平方米2000/(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补助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给予补助,市、区财政总补助不超过9万元/;加固维修每平方米1000/户(具体以设计面积为准,补助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市、区财政总补助不超过9万元/户。实际费用超出补贴标准的,一般由农户自行负担,农户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各乡镇兜底解决。

十、抗震节能农宅建设

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方面,新建翻建市级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抗震加固及节能两项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抗震加固的市级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节能保温改造方面同时实施门窗和外墙两项改造的农宅,市级财政按照1万元/宅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1万元/宅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门窗或外墙一项改造的农宅,市级财政按照0.5万元/宅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财政按照0.5万元/宅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乡情村史陈列室建设

列入市级乡情村史陈列室建设任务的,每个陈列室市级补助22万元,建设费用超过市级补助额度的,区级对超出部分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市、区两级补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未列入市级建设任务的,每个陈列室区级最低补助22万元,建设费用超过该标准的,区级另外对超出部分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5万元。列入市级乡情村史陈列室提档升级任务的,优先使用市级提档升级补贴费用,区级不再给予费用补助;未列入市级提档升级任务的,区级给予费用补助,金额一事一议,最多不超过13万元。

十二、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

市级将对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聚焦政策及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强资金保障及政策倾斜。目前,市、区已经明确单项补助政策的,按照政策内容及标准进行补助。市、区未明确政策的,鼓励村庄增加建设内容,区级将加大建设支持力度,同时区级将在示范村启动资金预拨额度上予以倾斜。

十三、区级部门其他费用支出

区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发生的评估、监管、验收、宣传、服务管理等相关费用,经区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区美丽乡村办审核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据实列支。各部门需保证费用合理、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四、乡镇、村其他费用支出

村庄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费用以及在村庄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监理、管理等费用,累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村庄建设项目总投资的6%,各乡镇应科学合理的控制此类费用的支出,统筹使用、管理,工作完成后区级将对此类费用进行整体清算。

    以上已明确政策内容及标准的项目,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资金核算及补贴;未明确政策内容及标准的项目,按照区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相关解读:解读:《(通政办发〔2019〕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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