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1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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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地下管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水平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5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管委负责本区地下管线运行综合协调管理,包括协调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运行管理,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年度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统计责任体系,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建立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等。承担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权属城市道路的占掘路审批,对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权属道路(不含县级以上公路)的占掘路审批做行业指导并出具意见。负责燃气、供热、电力行业地下管线从起始到终端的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武装部负责涉及国防光缆等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立项手续审批。

市规自委通州分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包括编制区域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

区水务局负责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公共地下管线从起始到终端的行业管理。

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地下管线从起始到终端的行业管理。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广播电视地下管线从起始到终端的行业管理。

通州公路分局负责权属公路的占掘路审批,对副中心155平方公里以外非权属的乡镇公路的占掘路审批做行业指导并出具行业指导意见。

区城管执法局行使职责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相关行政处罚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通州交通支队负责地下管线施工中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监督和指导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二、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应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统筹北京城市副中心及外围拓展区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并统筹好北京城市副中心与中心城区、北京东部地区以及相邻河北省区域的协调发展。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综合考虑各类地下管线的发展目标,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与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包括各类地下管线的铺设方式和规模、布局和建设用地、保护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年度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中的属于原位置、原管径的消隐工程项目,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提高此类消隐工程实施效率。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合同。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向区城管委和市规自委通州分局获取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第十五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按要求分别提交区城管委和市规自委通州分局。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一并移交建设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三、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区城管委在组织道路大修和改扩建时,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时序,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杜绝道路反复挖掘。

第十七条  区城管委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公布下一年度的道路新建、大修等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等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区城管委应建立道路建设计划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信息沟通平台,按照随路同步建设和同一道路多条管线集中建设的原则,对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与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匹配和协调。

随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最大限度与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内随路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必须与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除外)。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路政、交管等管理部门,建立快速行政审批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区城管委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施工挖掘、勘探钻孔等作业可能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作业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定位装置。

敷设燃气、电力等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在地面设置识别标识。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委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原则上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已设置的架空线应逐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埋设入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实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关地下管线设施,沿途架空线同步埋设入地。

四、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养护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障地下管线完好、安全。       

第三十条  区城管委负责建立本区年度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统计责任体系,组织开展本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本区年度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分析制度,编制本区年度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城管委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区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制度,并对本行业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履行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有针对性地对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周边土体病害和管线占压隐患等进行排查。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隐患分析与评估制度,对隐患进行评价和分级,并根据隐患等级制定地下管线消隐计划。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地下管线消隐计划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地下管线消隐计划报区城管委进行统筹。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年度消隐计划组织实施。

对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治理难度大、需多家单位协调的隐患,区城管委可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城管执法局、管线所在街道(乡镇)协调解决。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对管线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区城管委应根据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建设的要求,牵头建立本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各项挖掘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开工30日前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护沟通系统”),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登录安全防护沟通系统确认和反馈地下管线防护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项挖掘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开工30日前向区城管委备案、获取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区城管委应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工程建设单位、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召开会议,协调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施工配合对接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资料交底、管线保护及改移方案制定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明显位置按要求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进行现场详查。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派专人到现场值守,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对于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或未按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有权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区城管委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配合对接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地下管线周边的挖掘工程。

对于发现的违法挖掘工程,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对于发现的可能影响地下管线的挖掘工程,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方案,并落实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无法确认产权的地下管线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督促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管理,落实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井盖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及早发现丢失、损坏的井盖,并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

补装、更换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时,应采用五防井盖。补装、更换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时,应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逐步提升井盖的安全性。

第四十八条  区城管委建立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相关单位研究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解决思路。

五、综合管廊

第四十九条  市规自委通州分局结合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应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及远景发展,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五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一)城市集中新建区,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旧城更新等项目,同步推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二)随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推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结合道路改造统筹安排;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主要道路交叉口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结合轨道交通,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四)结合架空线入地项目同步建设缆线管廊。

第五十一条  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因安全要求、技术条件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凡已在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既有管线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结合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内。

第五十二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整等事项,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城管委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责任明确、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协调机制,并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运行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运行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管廊内附属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依照本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管线维护,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

(三)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区城管委、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其他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毗邻综合管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按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护工作。

六、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五十八条  区城管委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含北京城市副中心)地下管线应急综合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区政府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各行业地下管线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区城管委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城管委备案。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预案。

第六十条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地下管线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第六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定位和应急指挥管理的要求,加强本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第六十二条  区城管委应建立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行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制度,监督和检查本专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落实情况。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地下管线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区城管委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第六十四条  综合管廊内管线发生突发事件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综合管廊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通知其他相关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第六十五条  应急抢修需破路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区城管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通州交通支队,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以抢修名义进行违法掘路的单位,将列入掘路管理黑名单,同时移交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十六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七、信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第六十九条  区城管委负责建立并维护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满足本区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并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区城管委负责建立并维护区级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监测系统,支撑本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

应逐步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监测系统的智能化、智慧化,并实现与智慧城市的融合。

第七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  区城管委负责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成果及时输入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七十二条区城管委应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

第七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测量、修补测量等成果录入本单位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定期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并报送区城管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  区城管委应充分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实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在相关单位间共享。

第七十五条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定密。

地下管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利用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查阅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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