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条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建立街道领导干部联系点。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第三条 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使用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条 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六条 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 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收集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向区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对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十二条 支持和协调本辖区社区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受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 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和各种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电话:
传 真:
网 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大街15号
邮政编码:101117
电子邮件:无
负责人: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