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9〕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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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发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区城管执法局建立全区统一的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发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并监督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在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整合执法队伍、网格员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开展在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鼓励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确保本辖区巡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并予以劝阻,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应当建立全区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告知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文件信息。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规划许可文件,且乡镇、街道也未能查阅到相关规划许可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六、乡镇、街道在接到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违法认定,并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应当在7日内拆除(回填)完毕,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

七、拆除(回填)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制作准确、清晰的全程音像资料,包括在施违法建设所在位置、拆除(回填)时间及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信息。拆除(回填)现场应当有基层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见证。

八、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应当在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在承包或承租土地上实施违法建设,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村委会应当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此事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上述事项。

九、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城市土地、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机构、自然人都可以认定为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乙方以及土地、房屋承租人都可以认定为农村违法建设当事人。

十、乡镇、街道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绩效考核;基层组织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乡镇、街道应当和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和组织签订控制违法建设责任书。在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解读:《(通政发〔2019〕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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