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1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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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通州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2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

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通过化解行政争议实现自我监督纠错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晴雨表和助推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促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的实现,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通州区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法治政府建设应当也能够走在全部工作的前列,更好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民告官”机制、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在规范保证行政权力科学运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通过规范化建设,实现行政复议流程有序化、文书标准化、人员专业化和办公场所统一化,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也有利于从中发现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与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倒逼依法行政,对于副中心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二、通州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使得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人员素质显著提高,办案条件持续改善,办案质量明显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公信力不断增强,优势得到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通州区行政复议工作始终走在全市乃至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复议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依法实施。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化和补充,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根本依据。

——坚持与时俱进。科学把握工作时序,做到体制改革先行、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逐步跟进,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既能有标准可依,又不断改进提高。要坚持问题导向,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坚持高标准建设。通州区已经进入副中心时代,复议工作要始终坚持副中心标准,创造副中心质量,力争出标准、出经验,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副中心行政复议品牌。

三、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一)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张贴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图,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相关文书。

依托镇街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分中心。接待咨询中心应配备专职行政复议联络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问题解答,对经初步审核,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当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或引导申请人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引导申请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做好行政复议网上公开。在区政府官网开设行政复议专栏,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方式、受理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公布行政复议咨询电话和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等,并及时更新。

(二)规范申请材料接收核查与登记

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事项是否完整全面,申请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有关证件、文件是否全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数量、形式是否适当等。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涉及5人以上申请的,应当提示其推选代表等。

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做到收到后当天登记。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开具加盖公章的《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作为收件证明,要求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导申请人填写《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确认。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稳定风险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复议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委政法委、属地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三)努力促成案前化解

立案前,立案人员对于争议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复议申请或者申请人自愿要求调解的,应当进行案前调解。立案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的,立案人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前调解成功的,由申请人取回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取回证明文书上签字;调解不成功的,立案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查。

(四)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等。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的,应当先行受理。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法定途径,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五)规范案件受理后程序

根据通州区案件量,逐步推行受理和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案件受理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人员工作量,确定案件承办人。立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复议案件移交登记表》,详细记录收件日期、审批日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签字确认后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书原本、证据清单、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受理通知书等行政复议文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并转交案件主办人接收,案件主办人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承办人应根据办案时限,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有第三人的,应当于5日内向第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制发《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六)建立健全受理流程查询机制

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工作平台上及时更新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阶段、审理方式、审查人员等,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人查询的及时性、便利性,自觉接受监督。

四、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一)明确行政复议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资格和理由,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结果是否合理等。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关于审理期限、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复议中止、复议终止等规定,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案件审理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简繁分流”工作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采取书面方式审理,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综合采用书面审理、谈话、实地调查、案审会、听证会等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律师意见。

(四)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答复应当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并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清单顺序装订成册提交,提交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被申请人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作出解释、说明,答复意见应当由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通州区推行被申请人答复情况通报制度。

(五)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

    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六)积极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争议

    坚持把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厘清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调解。对于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就有关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调解不成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

(一)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应当发挥高效便民优势,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无正当理由,不得延长审查期限和中止案件审查。确需延长审查期限或者中止审查的,应当填写《延期审查期限决定书》和《中止审查决定书》,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经得起司法审查和社会检验。行政复议决定书要重视说理性,保证文书质量。

(二)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依法送达。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通过行政复议邮政专递、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转交、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确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履行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履行情况反馈机制,强化对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案件回访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切实履行。加大落实督促力度,对于拒绝、拖延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按规定及时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情况或者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或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四)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

    复议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应当按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案卷材料收集和整理完毕,移交内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形成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专人专柜管理。实现一案两卷(正卷和副卷),方便查找与研究。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部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信息化、电子化。

六、加强行政复议的制度机制建设

(一)实行行政复议依法请示报告制度

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凡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权限逐级请示。

(二)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焦点或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相关信息,备案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三)全面推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

全面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838号),实行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行政复议报告公开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公开。一是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规定条件,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是行政复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公开。自2019年开始,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对败诉案件进行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并在“北京通州”网站上公布。三是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公开。每三年编制一本《通州区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典型案例定期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媒体上公布。

公开工作应执行《通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三公开”工作规则》,严格公开工作流程,做好公开内容审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审批程序,把握公开节奏,确保公开实效。

(四)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加大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共性问题的研究,不断规范案件裁量标准,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非同质化。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配合协作机制,明确各自受案范围。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及时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线索。

(五)建立法制建议书制度

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个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法制意见书》,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法制建议书》,指导各执法机关加以改进提高。

(六)健全《行政复议法》宣传培训机制

    创新宣传载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工具,采用政府常务会研究、行政复议开放日、现场观摩、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行政复议法宣传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加大行政复议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复议办案人员的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夯实行政复议的保障工作

(一)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依法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建设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切实把政治标准作为复议人员的首要标准。逐步推行首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行政复议执业资格制度。参照同级法院行政庭的人员配置情况及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复议人员编制并给予保障。建立办案辅助人员制度,确保办案骨干的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办理。保证每件行政复议案件专职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提高人员办案能力。设立行政复议专家智库,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体现复议人员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

    按照司法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独立设置立案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审理室、调查分析室、阅卷室、资料室、档案室等。行政复议接待室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保障办案所需办公条件,配备行政复议专用车、录音录像设备、投影仪、扫描仪等办案专用设备。

(三)加强行政复议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在行政复议办公条件改善、案件办理、复议法宣传、辅助人员聘用、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构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八、加强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站位,统筹推进

全区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纳入全面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来谋划推进。要坚持区委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要加强与区委依法治区办、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区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和推动。区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专题研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区各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全力支持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并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厉行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区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将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主管负责人、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不了解案情,不配合复议案件答复、审理和调查等原因导致败诉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情形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扣分项。区行政复议机构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行政复议专项督察。


政策解读:解读:《(通政办发〔2019〕1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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