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19-09-16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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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80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于2018年3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因被申请人未履职。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其理由如下:

2007年申请人得知原工作单位通县水利专业队已解散,人事档案已由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接收。因保管不善,申请人自1970年4月到1985年8月之间的原始档案已经丢失,致使申请人在2015年5月向被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无法确认相关工作经历,造成损失。

被申请人称:2015年5月21日做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理由如下:

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报送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市政府183号令及市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按申请人档案中存有的2014年7月有关建设征地农转非劳动力等原始资料进行了核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20日,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代理处向被申请人报送了申请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准。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档案原始材料《关于通州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书》等进行了相关核准工作。另查,通州区档案局原始资料显示,1971年12月29日原通县水利局采石场、马驹桥公社、小白村大队和通县劳动科共同签订了招用申请人为社员工的《通县水利局采石场招用社员工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效期两年,申请人的身份为社员工,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2007年3月1日,通州区水利专业队为申请人出据的《证明材料》,证明1975年11月到1985年8月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身份是社员工。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7月北京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了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单》证据材料,申请人的“缴费人员类别”为“本市农村劳动力”。由于国家征地,2014年7月26日申请人以村民身份签订了《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2015年5月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代理处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缴费人员类别”为“自由职业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3.《关于通州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

4.《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

5.《公证书》;

6.《通县水利局采石场招用社员工协议书》;

7.《证明材料》;

8.《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单》。

本机关认为: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的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具有退休核准工作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的职责,但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是用人单位或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的职责,并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完成了申请人的退休资格认定工作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为其寻找丢失档案,再为其办理退休的请求,并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