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日期:2019-12-0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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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名为拆违、实为拆迁”行为的认定标准

——胡某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一、案件情况

胡某承租某村村东42亩地村南约10亩地,期间胡某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但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2017年4月17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在胡某修建房屋处张贴谈话通知书,要求进行谈话。2017年5月4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表明涉诉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要求建筑所有权人自本公告日期起15日内携带材料去镇政府拆违办公室接受调查。2017年6月14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提出申请,对涉案建筑进行协助核实。2017年7月3日,该局回函表示涉案建筑物未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年7月6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限建筑物所有权人于2017年7月1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逾期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12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张贴《催告书》,表明建筑物所有权人自收到本催告书7日内自觉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表明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2017年7月19日,宋庄镇人民政府张贴《强制拆除决定书》,载明于2017年7月29日8时后将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后宋庄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9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胡某认为其承租场地位于京秦高速公路(东六环—市界段)道路工程内,属于拆迁范围,拆迁方与其洽谈,并且提出各种方案,同时表示存在“六方工作小组”,对于2017年1月23日之前存在的建筑物均作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故宋庄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实际系拆迁行为。但是因其未签定拆迁协议,导致宋庄镇人民政府以拆违名义进行拆迁,现胡某起诉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针对原告胡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东南侧所建设的930平方米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分析意见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问题:

(一)关于是否存在“名为拆违、实为拆迁”的问题

法院认为,是否为拆迁行为应该从宋庄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行政行为实施名义等多方面进行判断,“六方工作小组”对补偿建筑物的认定宋庄镇人民政府也予以认可,但该补偿方案并非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建筑物的查处系法律赋予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权力,单纯拆迁政策或补偿方案不能免除宋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职权,否则宋庄镇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渎职,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宋庄镇人民政府享有对乡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职权。本案中,宋庄镇人民政府对胡某所建建筑物的拆除亦是根据查处违法建设查处规定进行,并且前期履行了相关告知调查等义务,胡某亦收到了相关的材料,但并未提起诉讼或者复议。故从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履责情况来看,无法认定镇政府“名为拆违、实为拆迁”。

(二)关于拆迁程序合法性问题

宋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查处材料直接送达胡某,胡某虽然收到该材料,但在前往宋庄镇人民政府接受询问时,宋庄镇人民政府未制作询问笔录,未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解释说明。同时,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未到情况下,即进行强制拆除。此外,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制作财物清单和笔录。本案中,宋庄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及拆除过程中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和义务,并且宋庄镇人民政府也未给予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胡某前往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仍未对该建筑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故可以认定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中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案例点评】

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这是严格执法、严肃法纪的行为,充满了合法性与正当性,无可置疑、无可指责。违法建筑不仅应当拆除,而且应当及时被拆除,如果没有做到,应当属于执法机关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但是,如果平时对于违法建筑不闻不问,在遇到拆迁问题时,违法建筑成了可以随手拿来使用的迫使业主就范的手段,就像对于多数商业主体都可以在税务稽查环节查出问题一样,那么这其中就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了。拆违,是严格执行法律的必然要求。拆迁,如果严格依法进行,也是充满正当性的举动,只要依法应当拆迁,强制是执行法律的必然要求,似乎不必躲躲闪闪,而应当像拆违一样理直气壮。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将违法建设的查处与拆除工作化解在日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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