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第137号
申请人: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事宜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房屋腾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