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19-12-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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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138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8年9月25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的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房屋于2007年7月建成,至今没有再施工,拆除决定书说至今未停工严重与事实不符,复议或者诉讼期间,马驹桥人民政府决定不停止执行严重违法超越法律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马驹桥镇人民政府构成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和目的之规定,该法是我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中指导性法律文件,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其目的在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其违反,并不必然导致违建的拆除。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再继续,违法后果已经固定,客观上已经形成存量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用使用或者参照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条规定,马驹桥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对于该违建的处罚已经超过2年。本建筑属于历史原因形成,马驹桥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是超期处罚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64条以及2012年2月27日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规定,取消行政强拆,任何行政强拆都是违法的,只能通过司法强拆违章建筑。因此,申请人房屋是否违法,应由法院判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的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群众向马驹桥人民政府举报,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葛庄村土地上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出租。经现场调查和与申请人核实,高某某、高某彬在大葛庄村东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安全隐患较大,并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9月13日送达《限期拆除通知》,责令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9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者,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在送达通知过程中申请人及其不配合,手持凶器威胁工作人员。因申请人未执行被申请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并送达《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8时前自行清理存放在违法建设中的财物,因拒绝清理、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截至于2018年9月27日当事人仍未执行《拆除决定书》并且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多重手段多次暴力抗法。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规定的要求,于2018年9月13日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14日9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2018年9月17日送达《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8时前自行清理存放在违法建设中的财物,因拒绝清理、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葛庄村承租了1.8亩土地并建设房屋用于出租。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了通马限字[2018]第86号《限期拆除通知》,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9月14日9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因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了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8时后组织拆除,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在房屋中的财物。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拆除申请人所建房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限期拆除通知书》;

2.《拆除决定书》;

3.《租赁协议》;

4.《收据》;

5.《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鉴于申请人的房屋已经拆除,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决定已无撤销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通马拆字【2018】第013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拆除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