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工龄核查)案

日期:2019-12-10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13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退休职工陈某申请对本人工龄问题重新做出处理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18年9月19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重新稽核申请人的工龄。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职工离退休审批表错误》,未满50周岁让提前6个月退休,造成由30年工龄变成29年,降了一级。国务院(1978)104号第六条,无论是现在或曾经从事这五类工作,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有怀北机务段工作证明(蒸汽机车乘务员属特殊工种),并且还有通州车务段劳动人事科的证明(原告从1964年5月-1976年11月在南口机务段从事蒸汽机车乘务工作,十二年六个月,应增加工龄三年二个月,未给计算)。《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28号通知》),原行业统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但原告的工龄由30年变成29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京劳险函(1996)42号(以下简称《42号复函》)第二条,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算累计工龄(原告1994年退休,1996年的文件还未出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1944年出生,参加工作时间为1964年5月,1993年12月由北京铁路分局西直门车务段审批退休,退休时间为1994年1月。1998年9月由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按照《28号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移交地方管理后在保证原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对移交人员的工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精算到月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相关要求核定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29年9个月,信息无误。

申请人本人不足50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由原单位审批退休办理病退手续,鉴于是退休后移交地方人员,原退休审批错误,予以撤销该审批非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依据《42号复函》第二条规定: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具有特殊工种从业经历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陈述的理由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情况与法律依据相悖。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1944年出生,1964年5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由北京铁路分局西直门车务段审批退休,退休时间为1994年1月1日,申请人本人不足50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由原单位审批退休办理病退手续。1998年9月按照《28号通知》的规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地方管理后在保证原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对移交人员的工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精算到月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相关要求核定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29年9个月。2018年2月16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请求重新核查申请人的工龄,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通人社信不受字【2018】1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诉至法院,(2018)京0112行初11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六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请求重新作出处理。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工龄重新进行审核,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是核定工龄信息无误,鉴于申请人是退休后移交地方人员,原退休审批错误,予以撤销该审批非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

2.(2018)京0112行初11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3.《关于退休职工陈某申请对本人工龄问题重新做出处理的答复》;

4.《职工离、退休审批表》;

5.《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8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通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负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8号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42号复函》第二条规定: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1964年5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退休,工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精算到月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相关要求核定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29年9个月,信息无误。申请人本人不足50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由原单位审批退休办理病退手续,且申请人属于退休后移交地方人员,原退休审批错误,予以撤销纠正该审批并非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退休职工陈某申请对本人工龄问题重新做出处理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