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举报案

日期:2019-12-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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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14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下称《回复》),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回复》违法,理由如下:

2018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反映上述二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签订装修协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签订装修协议等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回复。被申请人2018年9月7日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后对查处申请中所列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9月7日作出《回复》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下: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6年4月25日分别收讫了0969通竣2015(建)0105号和0289通竣2016(建)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表》,其2016年4月16日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无相关处罚规定,被申请人准备就此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警告。

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与申请人签订装修协议,2013年12月18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该行为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为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人所申请的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签订装修协议行为,目前并无明确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情况说明中第三条所列事项用于证明毛坯和装修两个施工项目实际为一项施工项目的依据不予认可。

首先,关于关联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是以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

其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协议》互为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

针对目前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珠江东都国际”项目,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已经调查取证,目前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反映上述二公司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签订装修协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签订装修协议等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回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后对查处申请中所列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9月7日作出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内容为:

1、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6年4月25日分别收讫了0969通竣2015(建)0105号和0289通竣2016(建)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表》,其2016年4月16日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处罚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警告。

2、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与申请人签订装修协议,2013年12月18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被申请人决定依法予以处理。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是建设单位,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为该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证办理义务。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查处该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装修协议的行为是否违法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针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

2.0969通竣2015(建)0105号《竣工验收备案表》;

3.0289通竣2016(建)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表》;

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5.楼宇认购书补充协议;

6.装修协议。

本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接到《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后,对相关内容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9月7日作出:1.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行为,决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警告。2.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决定依法予以处理。3.珠海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为该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证办理义务。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查处该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装修协议的行为是否违法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3.针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