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复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案

日期:2020-01-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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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163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京公通(玉)不罚决字〔2018〕000026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京公通(玉)不罚决字〔2018〕000026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追究史某某与其女友入室打砸的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京公通(玉)不罚决字〔2018〕000026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签收。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签收已经超过60日。另,申请人提出的追究史某某与其女友入室打砸的法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职责,建议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60日,超过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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