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复函)案

日期:2020-01-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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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168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2018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委函﹝2018﹞405号《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集体土地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的复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委函﹝2018﹞405号《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集体土地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的复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