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要求撤销通州区食药局作出的《举报回复》案

日期:2020-01-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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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充分调查的判断标准

——申某要求撤销通州区食药局作出的《举报回复》案

一、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4日,申某在通州区某超市购买了健康日志黑糖骨头形状饼干(以下简称黑糖饼干)一罐。5月16日,申某向通州食药局举报黑糖饼干未依法定量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强制性规定。5月19日,通州食药局决定予以立案,并对被举报人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相关资质、经销商资质及海关进口的相关材料。6月23日,通州食药局函询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调查核实。9月16日,深圳湾检验局复函,认定黑糖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且不属于营养成分,可不在配料表及营养表中定量标示.9月19日,通州食药局决定撤销案件。9月20日,通州食药局作出举报回复;9月22日,通州食药局将《举报回复》以邮寄方式书面告知申某,同时鉴于申某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故未予申报举报奖励。随后申某对《举报回复》不服,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结果

   通州食药局针对申某的举报履行了查处职责,而后向申某进行针对性的回复,故通州食药局已经尽到了调查处理和书面回复义务,符合法定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州食药局作出的《举报回复》相关依据是否符合相关食品标签规范,即黑糖饼干中的“黑糖”是否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首先,从国家标准来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食糖的规定并不包含黑糖,而仅系行业标准,而食糖标准中的区分依据是原料和制作工艺的区分,并非从价值、特性配料等进行的区分。此外,申某提交的相关糖类食品价格仅能表明价格区分,不能证明产品价值的区分,而产品的价格由多重因素决定,包括价值、制作工艺和成本、产量等,并不能证明价格越高价值越高,因此很难认定黑糖属于有价值、有特性性的配料。

   其次,从卫生部对于《食品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和第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区别来看,仍然依据价值、特性因素对是否标示进行区分。

   最后,结合本案来看,通州食药局作为一级食药执法机关,其享有独立的食药检查职权,其他区域食药单位的执法结果无法约束通州食药局的执法权。因此,除非通州食药局存在明显的执法不公,否则法院亦尊重通州食药局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申某提供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咨询函》是从产品安全角度进行的职责认定,并未涉及标签标注。

综上,通州食药局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案例点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条文释义认为,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b)“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本案中,涉案商品黑糖饼干的标签上多处使用“黑糖”字样标注,且“黑糖”二字使用加粗、加黑、加大字体,有别于标签上其他文字,应属于“特别强调”的情形。然而,该商品标签所特别强调的“黑糖”并非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黑糖作为食用糖的一种,和“红糖”、“白砂糖”等食用糖一样均是从甘蔗或甜菜等作物中压榨提炼而成,仅是生产工艺、成品形态等存在差异,而营养特性上并无明显差异。涉案商品标签所强调的“黑糖”并非属于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的配料,不符合有价值、有特性的条件。故涉案商品黑糖饼干未标示所强调“黑糖”的添加量或含量,并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食品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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