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要求确认通州区住建委作出的《公告》违法案

日期:2020-02-1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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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楼内人员实施应急搬离措施的审核标准

——牛某要求确认通州区住建委作出的《公告》违法案

一、案件情况

2017年2月,北苑街道办事处接到新华西街14号楼整栋楼明显倾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群众举报后,向通州区住建委反映该情况。通州区住建委派员赴现场查看,发现14号楼楼体向新华大街方向倾斜,墙体管道开裂破损、部分管道堵塞、地下室积水严重,局部结冰,部分房间长期积水、建筑变形,承载能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17年2月16日,通州区住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14号楼主体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不考虑地震作用)。

2017年2月28日,检测所向通州区住建委提交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报告单》,评定14号楼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u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性能,提出必须立即对该建筑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处理意见。

2017年3月7日,检测所作出补充说明,依据检测鉴定报告,建议14号楼立即停止使用,居住人员立即搬出。

2017年4月28日,通州区住建委向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情况通报,告知其开发的北京ONE项目涉及的拆迁尾楼即14号楼,经鉴定极不符合国家安全性能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实地公司加速拆迁安置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同日,通州区住建委联合北苑街道办事处张贴《通告》,通知14号楼内居民立即搬离危房,但居民并未搬离。

通州区住建委后于5月27日、6月14日两次召开会议,研讨14号楼搬离、安置工作。

2017年7月5日,通州区住建委再次联合北苑街道办事处张贴《公告》,请该楼居民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搬出危房。

2017年7月7日,实地公司就14号楼剩余人员安置周转问题作出说明,承诺为搬离人员提供了北京ONE小区精装商品房及附近的红旗宾馆作为周转房,同时表示希望与剩余居民洽谈拆迁事宜。

随后,牛某对通州区住建委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公告》不服,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通州区住建委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通州区住建委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公告》。

三、分析意见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两点争议:

一是关于通州区住建委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因此,通州区住建委对于14号楼的使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是关于公告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确凿。据调查,通州区住建委多次赴现场查看,发现14号楼存在整栋楼体向新华大街方向倾斜,墙体管道开裂破损、部分管道堵塞、地下室积水严重,局部结冰,部分房间长期积水、建筑变形,承载能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其后,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14号楼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评定14号楼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u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性能,必须立即对该建筑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搬离。通州区住建委据此作出要求14号楼居民搬离的公告,事实认定清楚。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针对危楼内人员实施应急搬离措施的相关问题,除了需要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固化相关证据之外,还需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本案中,通州区住建委已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北苑街道办事处在14号楼张贴《通告》,通知14号楼居民搬离,但《通告》张贴后,居民并未搬离危房。基于上述情况,通州区住建委再次张贴《公告》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系履行法定职责,《公告》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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