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五人复议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20-03-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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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13号

申请人:何某、许某某、宁某、付某某、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何某等5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后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指定代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广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住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辖区的广通小区,且系房屋所有人。2018年10月8日,小区160多名业主联名向被申请人报送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2018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已经通过。申请人随后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由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指定筹备组组长,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召开广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申请人所居住的住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辖区的广通小区,产权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未缴纳土地出纳金,目前物业使用人尚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申请人所在小区暂时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故无法指定筹备组组长。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广通小区项目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随后被申请人开展调查,经查,申请人所居住的住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辖区的广通小区,产权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未缴纳土地出纳金,目前物业使用人尚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文件精神,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才能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关于该小区产权问题仍在征求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的意见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广通小区项目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及申请人签名表;

2.关于广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的函;

3.关于广通小区房屋产权所属问题的函。

本机关认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后虽然开展了相关调查,但既未在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亦未将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情况向申请人有效送达,未尽到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