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1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现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4号院金源泉家园小区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相关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同日作出了《登记回执》(北苑街道办事处(2018)第4号-回)(以下简称《登记回执》)。随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4号院金源泉家园小区业委会的业主会备案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登记回执》,于2019年1月12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查找后,于2019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北街办(2019)第01-告)(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2019年1月15日将《告知书》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投递记录;
2、登记回执(北苑街道办事处(2018)第4号-回)及送达记录;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北街办(2019)第01-告)及送达记录。
本机关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1月12日作出《告知书》,于2019年1月15日以挂号信形式将《告知书》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复印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