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日期:2020-03-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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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17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于2019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责令重新核算。

申请人称:(一)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按183号令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但被申请人在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没有将1992年1-9月份予以扣除。(二)按照2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申请人自2017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仅扣除了2018年和2019年1月份,未将2017年9月-12月份扣除,不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扣除原则。(三)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附件1中相关规定,应缴费年限均应当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但被申请人在计算应缴费年限时未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计算到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被申请人有作出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向被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材料,申请对申请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被申请人依据市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21号文件附件第二条、29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确定申请人从2019年2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9146.68/月。针对申请人提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仅扣除2018年1至12月和2019年1月,没有扣除2017年9-12月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缴费情况表》与全市统一微机《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计算程序》进行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Z实指数时将2015年10至11月,2017年9至12月,2018年1至12月,2019年1月上述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退审程序中扣除,不计算为应缴未缴。《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应缴费年度指1992年10月至2019年1月应为28个年度,申请人因2018年1至12月和2019年1月领取失业金而扣除2个年度,应缴费年度为26个年度。根据《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养复〔2009〕102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21号文件中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全部应缴费年限内,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之和。申请人应缴费年度合计即为26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向被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材料,申请对申请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被申请人依据市政府令第183号文件、21号文件和29号文件中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规则以及申请人缴费情况,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程序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第五项“办理期限”规定,申报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退休申请,退休核准部门应在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完毕退休核准相关手续。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材料,申请对申请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被申请人当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事实和适用依据问题。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1号文件、29号文件、《批复》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核准应缴费年度为26个年度,符合《批复》规定,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之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要求修改应缴费年度为24年11个月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