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0-03-09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1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通行罚决字〔2018〕00751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5日,申请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电话,要求申请人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2018年12月16日,申请人到达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接受询问。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然而申请人并不存在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因此《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8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罗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前存在对村内部分党员贿选的行为。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开展调查,通过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能够证实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罗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前对村内部分党员贿选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接到报案,反映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罗庄村选举期间出现贿选情况。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依法传唤,申请人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接受询问。此外,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还分别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保全了证据材料,收缴了相关物品。经调查取证,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京公通(漷)受案字〔2018〕000564号);

2、《受案回执》;

3、《接报案经过》;

4、《呈请传唤审批表》(京公通(漷)审字〔2018〕第000643号);

5、《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传唤证》(京公通(漷)行传字〔2018〕第000223号);

6、《呈请延长行政传唤审批表》(京公通(漷)审字〔2018〕第000644号);

7、《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8、《到案经过》;

9、《询问笔录》十五份;

10、《呈请证据保全审批表》(京公(通)审字〔2018〕第000645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京公(通)证保决字〔2018〕000107号)、证据保全清单;

11、《呈请收缴审批表》(京公(通)审字〔2018〕第000646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京公(通)缴字〔2018〕000086号);

12、关于漷县派出所介入调查的建议、关于反映王某某拉票贿选的情况说明、关于罗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工作情况说明、漷县镇纪委接待信访举报记录单、中共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四份、通州区漷县镇纪委扣押物品清单;

13、《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京公通(漷)审字〔2018〕第000645号)

14、《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通行罚决字〔2018〕007518号);

15、《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朝阳区拘留所执行回执》(京朝拘收字〔2018〕12170023号);

17、《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

18、结案报告。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此具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18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接到报案,反映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罗庄村选举期间出现贿选情况。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上述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程序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而破坏选举秩序,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妨害选举,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可以证实申请人确存有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罗庄村选举期间以送礼拉票形式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通行罚决字〔2018〕00751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