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某街道办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0-06-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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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应对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何某诉某街道办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8日,某街道办收到何某等人提交的《关于某小区项目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申请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但直至何某等人于2019年1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某街道办没有作出明确处理结果,亦未将是否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向何某等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本案中,某街道办依法应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某街道办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后,虽然开展了相关调查,但既未在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亦未将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情况向申请人有效送达,未尽到告知义务,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对何某等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的答复。

三、分析意见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街道办具有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而指定筹备组组长、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本案中,某街道办收到何某等人的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后,对于指定筹备组组长、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及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材料具有审查权,何某等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尚需某街道办调查裁量,但某街道办既没有针对何某等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明确的处理结果,亦未将是否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向何某等人履行告知义务,应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法条链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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