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0〕1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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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细则实施。

二、决策事项范围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

(二)本区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

(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

(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细则。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性会议报送材料的审核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及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区政务服务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公布和解读工作。

四、目录管理

区政府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将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决策范围的下列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拟列入年度区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区政府“三重一大”等其他决策事项。

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各部门按程序自行决策,不应提交区政府。

五、公众参与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决策事项,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行业和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区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协会的意见。

(五)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六)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1.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

2.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七)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决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八)拟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开征求意见:

1.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3.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并实施的。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制发公文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

六、专家论证

(一)制定或者执行本区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1.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2.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査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3.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4.其他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需要对拟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主管行业特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

(四)专家论证方式、流程

1.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2.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3.论证专家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论证问题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署姓名;

4.承办单位应当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并将其吸收纳入决策方案。对专家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论证专家反馈。

5.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七、风险评估

(一)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潜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金融、舆情,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出台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3.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4.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5.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6.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按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或风险的大小,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八、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二)决策草案成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内容参考本《细则》第七条第五款。

(三)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2.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4.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决策事项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4.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等);

5.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在审查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专业技术问题需深入征求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邀请承办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论证和审查。

(七)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决策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九、集体讨论决定

(一)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提交以下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背景材料;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4.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意见分歧等情况说明材料;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区政府安排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列席会议,扩大公众参与权。

(四)区政府通过的决策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区委审议,或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请。

十、决策公开、公布和解读

(一)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开、公布决策结果和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决策承办单位和区政务服务局应当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三)决策公开、公布和解读程序依据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决策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超过一年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后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二)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每年抽选12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后评估报告及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审论证。

(三)承办单位应根据后评估报告及时启动决策调整,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四)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定期开展重大决策案例评审活动,总结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决策档案管理

(一)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决策事项上会材料、制发会议纪要等相关集体讨论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全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附件:通政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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