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通州区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8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变更,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决定书》无效并重审。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内设机构,无权对外行使权利,其作出的《决定书》无效。《决定书》不符合强制性法定格式要件,无案号、无终止内容、无诉权,应确认无效。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日16时45分,申请人报警称在北京市台湖镇麦庄村的农作物被毁,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调查认为,土地处置权人对土地上相关物品进行清理,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申请人对物品损失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45分,被申请人接110报警信息,称申请人在麦庄村种植的农作物于2020年5月1日被人推了,要求查明是谁铲除的。2020年5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案件,并及时展开了调查。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17日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受“两站一街”项目开发主体北京住总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对非法占用“两站一街”项目已征土地进行种植的行为进行清理,并于同日向各土地占用户下发了“关于对非法占用‘两站一街’项目已征土地进行种植行为加强整改的通告”,告知限期一周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将统一清除。2020年4月27日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联系北京金福龙成市场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所涉及的14个村进行统一清理工作。2020年5月1日在对麦庄村进行清理时,由于一占用户不配合工作,清理现场出现过冲突且报了警,相关人员分别接受了询问。2020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次渠派出所“110”接警单;
2.《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
3.《询问笔录》(李某某);
4.《关于“两站一街”项目范围内管护区域清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工作联系函》;
5.《关于对非法占用“两站一街”项目已征土地进行种植行为加强整改的通告》;
6.给麦庄村22户占用者下发《通告》的照片(电子版);
7.《询问笔录》(三份);
8.《决定书》及送达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定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为由,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报案后,经调查查明,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受“两站一街”项目开发主体北京住总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对在占用“两站一街”项目已征土地进行非法种植的行为进行统一清除,被申请人认为土地处置权人对其土地上相关物品进行清理,并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其认定该清除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和适用依据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经调查处理,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由于因文书统一格式原因,虽未载明相关案号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但并不妨碍申请人权利行使,所以此程序瑕疵尚不构成程序违法,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此问题进一步改进。故申请人以《决定书》不符合强制法定格式为由,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通州区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