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昕要求撤销通州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日期:2022-05-17 14:3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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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刘某昕要求撤销通州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一、案件情况

2020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刘某昕乘车在通州区白庙检查点接受乘客核酸检测结果的过程中,刘某昕用手机对现场情况录像,现场执勤民警告知刘某昕可以录像但是不可以断章取义发到网上,后刘某昕对民警说“滚蛋你”,民警示意刘某昕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离开人群,刘某昕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手推搡执勤民警肩部。2020年7月1日通州分局认定刘某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刘某昕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2020年10月21日区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昕不服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通州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理结果

2020年12月4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昕诉讼请求。刘某昕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9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对于刘某昕提出涉案事件并非发生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不属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抗辩意见。经核实,涉案事件发生在民警在白庙检查点协助检查过往人员核酸检测结果的过程中,属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范畴。对于刘某昕提出的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经核实,刘某昕确实存在辱骂及推搡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且本案发生在北京疫情反弹防控期间,白庙检查点人员聚集,事件影响较大,对刘某昕从重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一定合理性。

【案例点评】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公安民警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不惧风险日夜奋战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全力守护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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