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复议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履职案

日期:2022-08-09 10:4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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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履职,未收到申请条件下不具有法定职责

 ——张某复议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履职案

一、案件情况

张某系永乐店镇XX村村民,因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未果,于2018年1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XX村委会对其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XX村委会限期对张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XX村委会向永乐店镇政府提交了相关申请,镇政府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张某家庭现有宅基地、住房等情况。2018年4月8日,XX村委会针对此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内无建设用地,本人申请不予批准的决议,并于4月10日予以公示。2019年10月11日,XX村委会作出《通知》,告知张某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村内没有建设用地。2020年7月16日,XX村委会作出《关于XX村村民张某申请宅基地房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并经村民代表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张某请求责令永乐店镇政府依法办理其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并落实,如不批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永乐店镇政府给予其不予批准的行政文书。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是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案例点评】

本案中,XX村委会根据法院判决,于2018年4月8日针对张某申请宅基地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内无建设用地,对其申请不予批准的决议,并于公示后告知张某。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关于XX村村民张某申请宅基地房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并经村民代表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但并未将张某的宅基地申请报送永乐店镇政府。因永乐店镇政府审批宅基地是依申请履职,在未收到申请的条件下并没有为张某办理申请宅基地审批的法定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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