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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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防〔2022〕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扶持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疫情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结合通州区人防工程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整体部署,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防发〔20223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2号)要求,对通州区辖区内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疫情期间实行减免措施,减轻疫情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推全区经济平稳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在通州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做到应减尽减。

(二)认真部署,全面推进。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部各相关科室及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细化措施、积极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统一标准,优化完善。依据文件要求,对通州区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政策制定统一标准,及时优化完善实施方案。    

(四)加强宣传,公开透明。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减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减免使用费工作有效落实,成立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领导小组,组长:杜彤,副组长:丁海滨、叶春桥,成员:行政审批科、人防事务发展中心。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按要求完成减免相关工作任务,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推进情况。人防事务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使用费减免监督管理和减免政策宣传,在检查中告知使用单位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事宜。

四、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

此次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对象为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使用本区公用人防工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人防工程使用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

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2号),本市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包括通州区,需要减免6个月租金。合同约定使用期超过(含)一年的,根据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的使用费;合同约定2022年内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合同使用期按比例享受减免。      

(三)减免方式

1.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使用单位履行合同已交纳疫情防控期当年使用费的公用人防工程,涉及疫情期间的使用费原则上不直接由区级国库办理退款,采用按照合同签订收费标准在下一年度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

2.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未交纳疫情防控期当年使用费的,按照合同签订收费标准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交纳本年度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事项;

3.在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已到期,使用单位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延期并签订使用合同的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签订标准,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交纳本年度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事项;

4.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使用期等其他方式实施。

五、减免流程

(一)告知

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区人防办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减免申请表、营业执照和使用合同复印件、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应与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三)受理
    及时受理减免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减免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签订减免协议,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并根据约定减免人防工程使用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6055317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818

附件1

公用人防工程租金减免申请表

(样表)

申请方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所属具体行业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2021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1年从业人员/人

公用人防工程

平时使用用途

战时功能

工程所在区

及详细地址

公用人防工程面积(m2

工程使用起止日期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租金减免类型

减免方式

❏ 免收    ❏ 退还

❏ 延长    ❏ 其他        

减免金额          万元

减免     天即:               日至               

申请材料列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使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郑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配合人防工程主管部门退还已减免的房屋租金。

   

                                       申请人签字: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2022年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可填写注册资本(万元)


附件2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件3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

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

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附件4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一产业

A

农、林、牧、渔业

1

农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第二产业

B

采矿业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二产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服务业)

A

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 

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C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三产业

(服务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三产业

(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

中国共产党机关

92

国家机构

93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4

社会保障

95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T

国际组织

97

国际组织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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