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22〕2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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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本规定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即实施有奖举报。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举报。

第二章  举报途径及要求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有奖举报:

    (一)微信公众号:“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有奖举报”;

    (二)邮寄: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邮编:101101;应在信封上标明参与“有奖举报”,未注明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为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举报对象,是指因违反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举报信息:

  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如排污情况的照片、录像等。

如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应当采取协助调查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等方式,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奖励事项

第七条  对举报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违法行为危害严重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违法者被相关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的,按当次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二)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四)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六)违规建设砂石场,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导致附近道路积尘严重的(牵头办理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建筑工地、物流等场所,使用违规加油车,向渣土运输车、罐车、非道路施工机械违法加油的,由属地街道、乡镇以吹哨报到形式组织核实查处(牵头办理部门:通州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工业企业、服务业经营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或通过暗管排入地表水体的(牵头办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九)违规填埋建筑垃圾,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牵头办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十)无证无照“散乱污”单位,无污染处理设施,污染严重的(牵头办理部门:各街道乡镇);

(十一)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的(牵头办理部门:区水务局);

(十二)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牵头办理部门:区水务局)。

第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为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的,按照以上举报奖励标准的200%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有奖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自然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问题核实、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对举报人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多项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闲置或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且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期限内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七)未按要求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

    (八)有奖举报事项,已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

(九)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问题、不在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答复办理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确定事项适用奖励标准;定期梳理奖励情况,并组织开展举报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发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局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或变更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拒绝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视同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执法人员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含行政辅助、第三方服务公司)及其家属等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承担有奖举报办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信息并甄选举报事项后,针对举报事项派发至各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接收举报事项后,针对是否属实及是否初次举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受理情况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门;

(三)相关部门受理后,针对是否行政立案、处罚裁量范围、处罚金额,是否移送公安部门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区生态环境局反馈办理报告;

(四)区生态环境局专题研究有关奖励情况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举报奖励资金;

(五)区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予以核发奖励资金;

(六)区生态环境局发放奖金后,对有奖举报件进行存档留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积极动员公众参与举报。

第二十条  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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