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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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发〔202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提质增效,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落实《北京市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支持通州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发挥市级财政教育经费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根据《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综合奖补资金、2岁至3岁托班试点经费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的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安排、审核、批复本区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督促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科学合理加快支出进度,和区教委一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教委负责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申报和执行,对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项目单位财务、资产监管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跟踪,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幼儿园、普惠性办园点)及其认定按照《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其中,公办性质幼儿园指非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公办园,包括街道、镇(地区)、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相关收费文件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六条市财政、市教委按照90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我区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市级生均定额补助资金。对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2023年1月起按照800元/生.月的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补充办园成本支出,其余部分作为区级奖补资金予以发放。区教委按照非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年度考核方案统筹使用100元/生.月市级生均定额补助资金,依据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发放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幼儿园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第七条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当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毕业班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儿童自入园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小班新招收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八条区教委根据市级财政到账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按时拨付幼儿园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市级补助资金可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教职工培训费支出,日常修缮和玩教具购置等运行支出。

第三章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条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此政策仅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新举办或扩大办园规模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四章综合奖补资金的认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统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教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各区在园儿童数等因素,对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质量较好的区给予适当奖补。该项资金按照非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年度考核方案分配,考核方案另行制订。

第五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申请市级生均定额补助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依法依规办园,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符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办园条件标准》,上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市级生均定额补助申报要求及审核如下:

区教委依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和本细则组织幼儿园申报。根据幼儿园申报情况,确定拟享受补助政策幼儿园及相关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并在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区教委依据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申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每学年末组织各幼儿园提交生均定额补助清算资金申请。以现场审核结果为准,对已预拨付的生均定额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市级租金补助申报要求及审核如下:

(一)需提交北京市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园许可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标准备案表原件、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审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园许可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标准备案表原件、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同时,对原件进行审验。

(三)区教委统一认定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幼儿园,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房租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和实际缴纳房租结果,据低进行补助。审核完成后将拟补助幼儿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区教委依据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租金经费申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经费申报情况由区教委研究审核,通过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于出现教育教学、师德师风、收退费、意识形态、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幼儿园经区教委审议予以暂停拨付。整改完成后再经区教委研究,审议通过后的当月恢复拨付。

第十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应确保申请资金提供的机构信息、在园儿童、资金申请等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资产。

第十九条普惠性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使用在区教委备案的账户,确保相关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工作。普惠性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按照有关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普惠性幼儿园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第二十条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预拨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

第二十一条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教委每年委托第三方完成对上年接受财政补助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教师工资发放和绩效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全区整体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市级补助资金的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政策、资金分配和管理、资金绩效和监管等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950号)执行。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补助资金的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政策、资金分配和管理、资金绩效和监管等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22]134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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