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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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发〔2022〕25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社区教育学院、成人学校,直属单位,教委办公室:

为规范教育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京机管发〔2020〕24号),制定《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经2022年区委教育工委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通州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请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区教委备案,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修订的公车管理办法电子版及加盖公章后的文字版扫描件一同发至cwkjiaowei@bjtzh.gov.cn邮箱。

附件:1.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机管发〔2020〕24号)

      3.关于印发《通州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17〕48号)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向华13810796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州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京机管发〔202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教委机关及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通州区教育系统各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业务保障用车、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它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章车辆配备、购置和更新

第四条车辆的配备。

通州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公务车辆的配备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配备。各单位办理车辆配备、更新、处置等事宜,须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车辆的购置和更新。

   通州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购置或更新车辆,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置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配置,不得购置、更新超标车辆。

车辆配备应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购置。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实行使用管理责任制,应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七条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台账,用车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等信息,形成车辆使用管理档案备查,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应当根据车辆属性、分类统一标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按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标识喷涂、粘贴,不能改变公车的使用性质。

新购车单位应同时做好车辆标识化后的电子实景照片备案工作。凡领取车辆标识的车辆,在按规定完成标识的粘贴工作后,拍摄正面含车牌号及车辆标识的照片报区教委进行备案;凡喷涂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车辆,拍摄体现车牌号及喷涂标识的照片报区教委进行备案。

第十条公务用车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公务车辆统一安装车载终端,是实现对公车统筹调度管理和运行全过程监控的重要环节。教育系统公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卫星定位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油卡及ETC卡需绑定车辆,一车一卡,专卡专用,杜绝一车多卡的情况。按照“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要求,严禁公务用车加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严禁使用公务ETC卡开私家车出行。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加油卡、ETC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即到年度终了时,按“车辆编制数*3000元/辆”的上限,主、副卡余额总计不得超过上限;ETC卡余额不超过200元/卡。

第十三条遇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如有需较长时间完成的重大事项,车辆租赁期限超过半年的,需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区教委备案。要完善内控制度,所租车辆应视同本单位车辆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且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防“以租代购,变相配车”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停放地点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地域范围的,由各单位明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对调剂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处置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或者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二)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擅自改变审批车型、价格购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让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七)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不按照规定喷涂、张贴或者故意遮盖、损毁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者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十一)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十二)未按规定落实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派遣、归场制度的;

(十三)未经批准长期租赁社会化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的;

(十四)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通州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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