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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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房征字〔2023〕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通州区通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为通州区通惠河八里桥至新华北路通惠河两侧(北岸27-70米、南岸16-59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具体四至范围根据通州区通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规划征收红线,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金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奖励期限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其中全额奖励期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自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12日,每逾期一日签约扣减奖励费20%。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通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通州区通惠河治理征收指挥部(通州区新华北街甲81号一层)

现场联系电话:132601626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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