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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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20〕13号)规定,我区启动了新一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90件,其中保留74件,经清理,区政府决定:

一、对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北京市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荣誉公民的评选、授予意见(通政发〔2000〕43号)

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02〕52号)

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00号)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发〔2003〕62号)

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45号)

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76号)

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金安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通政发〔2010〕23号)

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6〕31号)

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13〕49号)

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通州区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指导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9号)

十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30号)

十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31号)

十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36号)

十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3号)

十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

十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号)


附件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园)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6号)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支持优秀企业入驻园区,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办理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园)注册地址。”修改为“支持优秀企业入驻园区,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办理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园)注册地址。”

二、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作出修改

(一)五、公众参与()中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修改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八、合法性审查()中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参考本《细则》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合法性审查内容参考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

三、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2013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审核机构当按规定时限办结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并将审核意见书回复送审单位:

(一)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区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除外。

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四、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37号)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总则“(一)为服务于通州区经济建设,支持本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修改为:“(一)为加强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走出去’战略,根据《北京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删除“(二)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经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三)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两个月。”修改为:“(二)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持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二)第二条修改为:“旅行卡适用范围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及入出境通关便利。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旅行卡颁发对象

区属国有企业、在本区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且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第四条修改为:“旅行卡颁发和管理机关

(一)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中方旅行卡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市政府外办负责北京市旅行卡申办工作。

(三)区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市政府外办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指导、检查及监督;开展旅行卡推介。

(四)企业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区国资委负责本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申办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及岗位安排。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纳税信用查询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第三方数据平台,对旅行卡申请材料进行准确、有效审核。”

(五)第五条修改为:“申办材料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一次建档、一年有效原则,同步提供企业建档备案材料和申请资料。

1.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实行‘一次建档、一年有效、年度复审’)。

1)纸质版材料

①北京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单位年度审核备案表。

②企业简介。包含员工人数、总资产和负债、上一年度纳税额和进出口额、国内外发展特别是当前与APEC经济体经贸合作情况等。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人数应为10人(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已开展务实境外业务。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

④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对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可提供购销合同进出口单据等进出口额证明材料作为业务往来证明;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如金融、网络科技类企业),可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⑤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使用责任承诺书。

⑥纳税信用级别为BM级的,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级别情况。

⑦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和使用制度。

2)电子版材料(存储在光盘中随纸质材料报送)

①企业简介。

②北京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单位年度审核备案表。

2.申请人相关材料

1)纸质版材料

①北京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审核表。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详实准确,照片处应粘贴护照标准照片;申请人应在签名框内签名,勿写出边框;申请人身份应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③申请人简历(高中毕业后,个人经历要连贯)。

④申请人在申办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⑦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企业(如金融、网络科技类企业)的申请人,需提交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

2)电子版材料(存储在光盘中随纸质材料报送)

①照片。建议以像素为宽300、高400的照片为佳。必须为白底彩色照片,不接受黑白照片。

②签名。建议电子签名以像素为宽300、高150的照片为佳。签名不应带有边框,文字充满图片。

③申请人所持中国护照带照片页扫描件。建议以像素为宽500、高707的照片为佳。护照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

④北京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审核表。”

(六)第六条修改为:“申办程序

区属国有企业实行先审批出国任务后申请旅行卡程序,由区国资委向区政府外办履行因公出国报批手续后,持公务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

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建档,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向区政府外办提交申请材料,区政府外办负责承办。经区政府外办对申请企业和申请人资质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七)第七条修改为“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旅行卡保管工作。

(二)国有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领用旅行卡需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须在回国后七日内缴还市政府外办。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请的旅行卡,由申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按照旅行卡申办程序报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外办备案后集中保管。

(三)申办企业要切实做好旅行卡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定完善旅行卡管理制度,定期梳理工作情况,并于每年底按照旅行卡申办程序向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外办提交办卡用卡情况报告。申办企业要接受市政府外办、区政府外办和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及监督。

(四)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外办上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五)市政府外办或区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申请、保管和使用旅行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并视情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企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八)第八条修改为:“旅行卡的换发、补发及注销旅行卡的换发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办企业按照旅行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旅行卡,并将原卡退回市政府外办:

1.旅行卡破损;

2.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需更新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的情况,需提供新护照扫描件电子版,以及护照丢失证明或声明。

(二)补发旅行卡

旅行卡需与护照共同使用,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按照旅行卡申办程序向区政府外办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需提供旅行卡丢失证明或声明、旧卡复印件及相关信息。

(三)注销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申办企业需按照申办程序提交注销申请,市政府外办在上报外交部领事司后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身份发生变化,或申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使用旅行卡;

4.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

5.外交部领事司、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九)删除第九条整条内容。

(十)删除附件。

五、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17号)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给予区级最高6000万元补助及最高3000万元租、购、自建办公用房补助”修改为“给予最高6000万元区级开办资金支持及最高3000万元租、购、自建办公用房资金支持”;“给予区级最高500万元补助”修改为“给予最高5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二)第二条、第四条中“补助”修改为“资金支持”。

(三)第五条中“给予区级最高700万元补助”修改为“给予最高7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给予区级最高400万元补助”修改为“给予最高4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四)第六条“金融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支持”修改为“金融企业综合贡献支持”;“最高按每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资金扶持”修改为“视具体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五)第七条“奖补条件符合市级政策的,支持企业同步申请”修改为“符合市级政策支持条件的,鼓励企业同步申请”。

六、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试行)>和<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作出修改

(一)《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试行)》

1.第二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修改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营期分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鼓励在驻通银行、证券等营业场所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将资金投资于通州区企业和项目建设,对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通州区发展的,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修改为“鼓励募集资金投资于实体项目,对形成综合带动效应的,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第三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最高5000万元区级补助”修改为“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最高50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3.第四条“结合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基金实缴规模的0.5%、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修改为“给予基金实缴规模的0.5%、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第五条“服务支持”修改为“服务支撑”。

第五条(一)“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修改为“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年按照该企业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修改为“每年视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二)“按照所引进机构形成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2%、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修改为“视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单一年度不超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第六条“办公场所运营补助”修改为“办公场所运营资金支持”;“给予租、购、自建房补助”修改为“给予租、购、自建房资金支持”。

第六条(一)“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0万元”修改为“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资金支持,最高金额3000万元”。

第六条(二)“原则上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修改为“原则上每年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三)“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或实际装修费用给予装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修改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或实际装修费用给予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第七条中“补助”“奖励”修改为“资金支持”。

7.最后一段“奖补措施”修改为“扶持措施”。

(二)《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

1.第一条“在通州区注册、开户并依法纳税”修改为“在通州区设立”。

2.第二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并每年最高按照其实现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支持。”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并视其综合贡献情况予以扶持。”

3.第三条第一款“区级补助”“补助”修改为“扶持”;“补助合计”修改为“扶持资金合计”;“补助资金按照”修改为“按照”。

第三条第二款“补助资金”修改为“扶持资金”;“予以兑现”修改为“予以支持”。

第三条第三款“补助资金”修改为“扶持资金”;“计算并兑现”修改为“计算并给予支持”。

第三条第四款删除“上述补助资金原则上来源于S基金投资、运营中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

4.第四条“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修改为“综合贡献”;“补助”修改为“资金扶持”。

5.第五条“基金份额转让补助”修改为“基金份额转让激励”。

第五条“给予补助”修改为“给予激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修改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6.第六条“其在通州证券营业场所开户、减持并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以该转让环节纳税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S基金奖励”修改为“视该转让环节贡献情况给予S基金支持。”

7.第七条“在企业及个人纳税所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范围内予以资金激励”修改为“视企业及个人对区综合贡献情况予以资金激励。”

8.第八条“按引进项目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2%”修改为“按引进项目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资金奖励”修改为“给予支持”。

9.第十条“[承诺条款] 符合以上奖补扶持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或其自接收最后一笔补助、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通州区,不变更或变相变更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和相关个人应退还过去5年内享受的全部补助和奖励资金。”修改为“[长期运营支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支持S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参与优质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持续增强S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七、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张家湾设计小镇设计与城市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号)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关于“区域贡献”的表述,修改为“综合贡献”。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人才提供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一站式人才服务。”


附件3

北京市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号

发文日期

文件名称

起草

单位

备注

1

通政发

200484

2004-12-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民政局

2

通政发

2005〕29

2005-03-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3

通政发

200620

2006-04-3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4

通政发

2007〕4

2007-01-2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州公路分局

5

通政发

2008〕6

2008-02-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

6

通政发

2008〕47

2008-11-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区民政局

7

通政发

2008〕48

2008-11-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

通政发

2011〕13

2011-05-2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村(社区)级安全管理体系的意见

区应急局

9

通政发

2012〕16

2012-03-0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住房城乡建疫委

10

通政发

2012〕26

2012-04-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科委

11

通政发

2012〕31

2012-05-3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力

社保局

12

通政发

2013〕13

2013-05-0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区市场

监管局

13

通政发

2013〕23

2013-06-0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4

通政发

2013〕30

2013-06-2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的意见

区城管

执法局

15

通政发

2013〕37

2013-09-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

16

通政发

2013〕42

2013-10-2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7

通政发

2013〕45

2013-11-0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18

通政发

2013〕46

2013-11-0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19

通政发

2013〕51

2013-11-2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发展

改革委

20

通政发

2014〕1

2014-01-0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人力

社保局

21

通政发

2014〕4

2014-01-2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力

社保局

22

通政发

2014〕11

2014-03-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应急局

23

通政发

2014〕18

2014-04-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园林

绿化局

24

通政发

2015〕21

2015-07-0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司法局

25

通政发

2015〕28

2015-08-0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26

通政发

2016〕18

2016-05-2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区户籍采取临时性限控措施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27

通政发

2018〕24

2018-07-2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8

通政发

2018〕29

2018-09-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疏解一般制造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9

通政发

2018〕34

2018-12-1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30

通政发

2019〕5

2019-08-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司法局

31

通政发

2019〕7

2019-10-0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人力

社保局

32

通政发

2021〕6

2021-04-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区市场

监管局

33

通政发

2021〕7

2021-05-2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区金融办

34

通政发

2022〕15

2022-12-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区科委

35

通政发

2023〕5号

2023-05-2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生态

环境局

36

通政办发〔2003〕2

2003-01-0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城镇和农村低保户中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标准的通知

区卫生

健康委

37

通政办发〔2006〕17

2006-03-1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区文化和旅游局

38

通政办发〔2006〕27

2006-04-0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应急局

39

通政办发〔2007〕13

2007-03-2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区应急局

40

通政办发〔2007〕20

2007-04-1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卫生

健康委

41

通政办发〔2007〕70

2007-09-1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42

通政办发〔2008〕24

2008-05-2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3

通政办发〔2009〕46

2009-12-2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发展

改革委

44

通政发

2011〕2

2011-01-1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农业

农村局

45

通政办发〔2012〕37

2012-11-2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外事办

46

通政办发〔2013〕2

2013-01-2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意见

区委

统战部

47

通政办发〔2013〕23

2013-06-0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务专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48

通政办发〔2013〕29

2013-06-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城市

管理委

49

通政办发〔2013〕48

2013-10-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50

通政办发〔2014〕15

2014-04-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火灾隐患进行挂账督办的通知

通州公安分局

51

通政办发〔2014〕21

2014-06-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司法局

52

通政办发〔2014〕30

2014-08-2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区应急局

53

通政办发〔2015〕1

2015-01-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区财政局

54

通政办发〔2016〕24

2016-07-2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区发展

改革委

55

通政办发〔2017〕4

2017-02-2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56

通政办发〔2017〕11

2017-04-1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57

通政办发〔2017〕19

2017-07-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人力

社保局

58

通政办发〔2017〕26

2017-08-0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科委

59

通政办发〔2017〕29

2017-8-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管水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水务局

60

通政办发〔2018〕32

2018-11-0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自采暖用户冬季采暖气价补贴方案、自采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资金补贴方案、非经营性公服设施项目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区城市

管理委

61

通政办发〔2018〕33

2018-10-3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指导意见

区人防办

62

通政办发〔2019〕6

2019-04-0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农业

农村局

63

通政办发〔2019〕7

2019-03-2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64

通政办发〔2019〕8

2019-04-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农业

农村局

65

通政办发〔2019〕11

2019-04-2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城市

管理委

66

通政办发〔2020〕5

2020-02-1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区生态

环境局

67

通政办发〔2021〕1

2021-01-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张家湾设计小镇设计与城市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关村通州园管委

68

通政办发〔2021〕3

2021-04-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地下管线施工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城市

管理委

69

通政办发〔2021〕4

2021-04-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人力

社保局

70

通政办发〔2021〕6

2021-05-2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园)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网安园

专班

71

通政办发〔2021〕11

2021-12-0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水务局

72

通政办发〔2022〕2

2022-2-0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试行)》和《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

区金融办

73

通政办发〔2022〕3

2022-2-2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通州区农宅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74

通政办发〔2022〕19

2022-9-3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现代种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区农业

农村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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