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周某等人要求撤销《答复》并重新作出处理案
一、案件情况
周某等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2020年6月8日,周某等人因不服村民代表会作出的会议决议,第一次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提交申请,要求镇政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某村改正《会议决议》中对未签约的村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委会代为签约的内容。2020年6月16日,张家湾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建议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由周某等人向区法院起诉。随后周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经撤销了张家湾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其后,张家湾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认为某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内容所讨论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且村委会系为了全体村民利益,对未签约村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的议事程序,而会议决定内容是否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需要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周某等人不服该答复,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周某等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三、分析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张家湾镇政府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查处申请》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答复》未全面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本案中,张家湾镇政府以《会议决议》内容所讨论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以及是否侵害周某合法权益需要司法机关予以认定为由作出《答复》,但并未对会议的召开程序、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未全面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因此《答复》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点评】
村民自治应是在法治下的自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坚决惩治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和村务公开“阳光工程”。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的上述要求,避免农村基层组织以自治名义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发生,需要上级政府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并确保监督决定切实得到执行。根据现有救济机制,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基层组织改正。同时乡镇政府在审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应重点对会议的召开程序、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张家湾镇政府未全面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未对村民会议决定的实体内容及作出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其回复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