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三人复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行政登记案

日期:2023-08-08 09:5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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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38号

申请人:李某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变更不动产登记申请作出处理,于2021年11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于2021年6月3日提出的变更不动产登记申请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称:通州区上营村棚户区改造回迁定向安置房房本的产权年限登记错误,原房屋实际拆迁拆除时间为2009年,安置房开工建设的时间为2011年,入住时间为2013年,拿到房本时间为2020年,而不是房本上登记的2002年。申请人去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口头答复无法变更,但是拒不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将上营村定向安置房房本上土地使用期限改为2013年至2083年的信件。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编号:访2021-7《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复查。区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通政信复意〔2021〕71号《信访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属于不动产更正登记事项,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诉求履行相应职责,而非适用信访程序处理,故撤销了《答复意见书》,并要求适用信访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不动产更正登记审查程序处理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后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复核,市政府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京政信复核〔2021〕217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核意见书》),维持了《复查意见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法定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能视为其提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更正登记的履责申请,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诉求仍在办理当中,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将上营村拆迁安置房房本上土地使用期限进行修改的请求。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受理后,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并于次日向申请人三人送达《答复意见书》,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上营村安置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应当是七十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期限届满的,依法自动续期。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查,区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复查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诉求履行相应职责,而非适用信访程序处理,故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适用不动产更正登记审查程序处理申请人的信访诉求。申请人亦不服该《复查意见书》,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市政府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复核意见书》,维持了区政府《复查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来访事项登记单》;

2、编号:访2021-7《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3、编号:访2021-7《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执;

4、通政信复意〔2021〕71号《信访复查意见书》;

5、京政信复核〔2021〕217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依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而自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确定被申请人应以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不动产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其他任何处理,应视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